黑龙江省劳动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从事技术
工种劳动者就业上岗前必须培训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黑劳发[1998]31号)
各市、地劳动局,省农垦总局劳动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
劳动部颁布的《从事技术工种劳动者就业上岗前必须培训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黑龙江省从事技术工种劳动者就业上岗前必须培训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一九九八年三月十一日
黑龙江省从事技术工种劳动者
就业上岗前必须培训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我省经济建设的需要,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根据《
劳动法》和
劳动部颁布的《从事技术工种劳动者就业上岗前必须培训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各类实施技术工种培训的职业培训实体。
第三条 从事技术工种劳动者就业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并按照有关规定,经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考核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包括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或岗位合格证书,作为就业、上岗、开业的依据,实行持证就业上岗制度。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工种是指技术复杂、通用性广、涉及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的工种(职业)。技术工种目录按照劳动部确定并颁布的执行。
第五条 充分发挥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在职业技能培训方面的骨干和龙头作用,引导其根据市场需求,积极开展技术工种培训工作。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公民按照国务院颁布的《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和我省的有关规定,开展社会职业培训机构,依法对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进行就业上岗前培训。
第六条 各类职业培训实体必须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或岗位规范,制定培训计划和培训大纲,进行规范化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