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加强
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
(闽国税征[1997]11号 1997年6月6日)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的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为了积极稳妥地推进全省个体、私营经济查帐征收工作,完善征管办法,促进个体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创造公开、公平合理竞争的税收环境,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加强领导、统一认识。
强化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实行查账征收是规范个体、私营经济管理,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也是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加强宏观经济调控,缓解社会分配不公,保持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对此,各级国税机关要统一认识,正视建帐工作可能面临的各种因难,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切实加强对个体、私营业户实行查帐征收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进行研究和部署。各级国税机关的主要领导要具体负责查账征收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市)税务局要成立个体、私营经济查账征收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指导抓点工作,以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有重点分步骤地组织开展建帐工作。
(一)定期定额征收的私营企业、各类名为国有或集体实为个体或私营企业、个人租赁承包经营的企业、三资企业必须建立复式帐,实行查帐征收。各地要集中时间,组织力量做好这项工作。
(二)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从事专业批发、批零兼营大户也要建立复式帐,实行查帐征收。
(三)其他业户建立简易帐。但业户认为经营规模小确无建帐能力,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暂不建帐或不设置帐簿,但必须建立简易粘贴簿,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属于过渡性措施,要严格控制范围。
(四)凡按规定应建帐而不按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帐簿的业户或建帐后核查不实、搞假帐的,依据《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罚。同时,对定期定额征收的业户,每年的定额调整不少于两次,使其税收负担不低于建帐业户负担水平,具体调整期限和分类调整幅度由地(市)国税局确定。
三、完善征管基础制度,增强监督制约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