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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市区驻军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市区
驻军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
(汕府[1996]20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汕头市市区驻军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汕头市市区驻军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汕头市市区(以下简称市区)驻军随军家属的就业,解决部队干部后顾之忧,促进部队建设,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市区范围内的一切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经济组织,均有依照本办法接收安置市区驻军随军家属的义务。
  第三条 经市区驻军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按规定条件批准的随军家属,可按照本办法享受就业安置。
  第四条 驻军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工作,原属干部身份的由市、区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原属工人身份的或需首次就业的人员(农迁居、居迁居)由市、区劳动部门组织实施;市、区有关部门协助落实。
  第五条 驻军随军家属在市区就业实行指令性安置与自找单位、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
  第六条 驻军随军家属在市区的首次工作安置,由人事、劳动部门按照就地就近和原工种、专业基本对口的原则进行安置。
  第七条 属首次就业的驻军随军家属,由劳动部门免费提供就业前指导或技能培训,部队应积极组织和配合。
  第八条 市区驻军各部队应将需要在市区安置就业的随军家属名单分类造册,填写《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登记表》,汇总后分别报送市人事局和市劳动局。
  第九条 市人事、劳动部门应根据当年需安置的随军家属情况和用人单位的需求计划,向各区、市直属各单位和中央、省驻汕各单位下达指令性安置指标。
  随军家属调干、招调工计划指标由市、区人事、劳动部门和中央、省驻汕单位给予保证,不占用接收单位当年度市外调干、招调工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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