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河道采砂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的整治和管理,保障行洪安全,合理开发利用河道砂石资源,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深圳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挖砂、石、取土和淘金(包括淘取其他金属及非金属)。
本规定所称的河道管理范围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 河道采砂应服从河道整治规划,合理开采,确保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行洪通畅。
第四条 深圳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管理集雨面积超过70平方公里的河道采砂活动;其他河道的采砂活动由河道所在地的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区主管部门管理河道采砂应接受市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指导。
第五条 河道采砂实行许可证制度。《河道采砂许可证》由市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统一发放。
第六条 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开采人)必须持有《河道采砂许可证》,但开采量不足5立方米的除外。淘金作业,还须向规划国土部门申请《采矿许可证》。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区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开采,并没收其非法所得;导致岸滩失稳或河道工程损坏的,应限期修复;超过期限仍未修复的,由市、区主管部门代为修复,修复费用由开采人承担。
第七条 开采人申领《河道采砂许可证》应向市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开采人名称、地址;
(二)开采地点、范围及深度;
(三)作业方式;
(四 )弃料处理方式;
(五),采砂期限;
(六)市主管部门认为应具备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市主管部门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河道采砂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