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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征收社会事业建设费的规定》的决定(1995)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
征收社会事业建设费的规定》的决定
(1995年12月29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对《黑龙江省征收社会事业建设费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八条。
  二、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星级宾馆可适当提高标准,具体征收标准由省物价、财政、计委等部门另行规定。”
  三、第九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社会事业建设费实行财政专户存储,主要用于本省社会事业建设的发展。”此外,对部分条文的顺序和文字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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