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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等《关于党校所办企业执行校办企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等《关于党校所
办企业执行校办企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问题》的通知
(闽财税政[1995]64号 1995年12月13日)


各地市县(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93号《关于党校所办企业执行校办企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问题》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文件下发前,各地已经征收入库的增值税,按财政部(94)财预字第55号的有关规定,由国家税务局办理退库税。
  二、已经入库的营业税、所得税按照预算收入级次,分别由各级财政办理退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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