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亏损弥补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国税所[1995]66号 1995年12月13日)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经研究,现将省局拟定的《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亏损弥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亏损弥补管理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国税发[1995]188号)精神,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
十一条及《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特制订企业亏损弥补审批制度。现通知如下:
一、各级国税机关应按规定对企业亏损弥补进行规范的管理。纳税人的亏损弥补,应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后方可在税前扣除。未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定的,不得税前自行弥补扣除。
二、纳税人发生的允许在税前列支的年度亏损,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亏损额,而是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亏损额。有财政亏损补贴的,应相抵后确定,不能享受双重照顾。
三、弥补亏损年限:纳税人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逐年延续弥补,但延续弥补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五年。五年内无论企业是盈利还是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即自亏损年度的下一个年度起连续五年不间断地计算。连续发生年度亏损的,只能自每一个亏损年度算起,先亏先补,按顺序连续计算弥补亏损期,不能将每个亏损年度的连续弥补期相加,更不能继开计算。
四、企业亏损经主管税务机关按下列权限审批后准予税前弥补:纳税年度内弥补亏损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经地(市)国税局审批后,汇总报送省国税局备案。纳税年度内弥补亏损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县一级国税局审批报送地市国税局备案。
五、企业亏损弥补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进行申请和审批:亏损企业须在年度终了后二十天内向所在地主管征收税务机关提交本年度的损益表、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企业亏损弥补审批表(附后)及其它有关资料。主管税务征收机关对企业的审批表及有关报表资料进行审查核实后,层报上级国税局。企业的亏损弥补审批工作应于年度终了后45日内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