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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建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建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规定


宝安县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直各单位:
  为配合我市住房制度,逐步形成住房计划、设计、建设和住宅管理的一套完整体制,促进住房商品化,适应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职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现将新建住房建筑面积的标准规定如下:
  一、特区内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在今后一定时期内,新建住房以“小型、合理、适用、经济、美观”为原则。
  新建住房面积标准:
  二房一厅建筑面积〈65平方米〉;
  二房二厅、三房一厅的建筑面积〈75平方米〉;
  四房一厅、三房二厅的建筑面积〈85平方米〉;
  四房二厅建筑面积〈90平方米〉。
  今后,新建住房以建筑面积60—70平方米为主(总比例控制在70%左右),具体比例可视职工的购买倾向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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