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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委员会关于房地产开发公司管理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

福建省建设委员会关于房地产开发公司管理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
(闽建房[1988]16号 1988年6月29日)


各地(市)建委、房管局(处):
  为了使房地产综合开发健康发展,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建立,根据省人民政府闽政(1986)87号文和省建委闽建房(86)15号文精神,现对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的管理提出以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横向联营开发房地产
  1.已取得资质合格证书的开发公司进行横向联营,不进行资质审查。双方或多方以协议形式明确各自的责、权、利,必要时可成立董事会,但不组建新公司。
  2.已取得资质合格证书的开发公司与没有资审的单位联营,以资质合格的开发公司为主组织实质性开发经营,吸收没有资审一方部分资金、技术和其他条件,或少数经营管理人员参加经营的,不进行资质审查,也不成立新的开发公司;以未经资审的单位为主,组织实质性开发经营,开发公司仅提供部分资金和少数经营管理人员的,则必须按开发公司管理的有关规定,成立新的开发公司并进行资质审查。
  二、关于新组建公司、分公司开发房地产
  1.本省有条件的二级以上建筑工程公司,可以参与经营房地产开发试点,成立房地产开发公司,作为建筑工程公司的下属企业,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其人员、自有流动资金必须与建筑工程公司分开,并按规定进行资质审查。其他建筑工程公司一律不得经营房地产。
  2.开发公司跨地区成立分公司,必须有独立机构(其隶属关系不变)和分公司本身的自有流动资金,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按规定向当地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办理资审,逐级上报审批。
  3.凡在建制镇、工矿区规划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单位,尚未申请资质审查的,应于今年九月底前按规定进行资质审查;有条件的集镇,成立开发公司,也需按规定进行资质审查,其开发范围只限于集镇。
  年商品房销售量不足一万平米并已有一个开发公司的县城,一般不再成立开发公司。
  三、开发公司的自有流动资金,必须是地方财政或主管部门不计息的拨款、公司历年留利可用的发展基金或股份单位不计息的自有资金。其它计息的贷款不得填报为自有流动资金。
  四、厦门市计划单列后,房地产行业管理仍归省建委统一管理,执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厦门的具体情况贯彻实施。厦门市的三级开发公司由厦门市行业归口部门审批,报省建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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