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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政府批转市外经贸委制定的《天津市进一步发展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我市为鼓励扶持加工装配业务发展,市里暂不留成外汇,而增加企业和主管区、县、局外汇留成。即:承接加工企业的留成,由50%增加为70%,主管区、县、局留成20%;外贸公司承接的加工装配业务,外贸公司留成也由50%增加为70%;外贸公司承接的加工装配业务,委托工业企业完成,外贸公司和工业企业由各留成30%调整为为留成45%。
  上述外汇留成比例,一九八八、一九八九先实行两年,一九九0年视情况再行调整。
  四、加工装配、补偿贸易的税收。
  (一)承担加工装配的外贸和生产企业,所得工缴费纯收入,从取得同一产品的第一笔业务收入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三年免税期满后,企业加工装配利润率低于10%,恢复征税有困难的,经批准可继续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
  (二)企业补偿贸易项目生产的出口产品,在生产环节应照章缴纳产品税、增值税,报关出口后按规定予以退税。
  五、外贸公司收入的使用。
  外贸公司开展加工装配、补偿贸易,属于自营的项目,所得盈利的10%,作为职工集体福利和奖励基金,90%用于发展出口商品生产,属于代理的项目,手续费收入超基数部分(以一九八六年为基数)的50%作为职工集体福利和奖励基金,50%用于发展出口商品生产。
  六、所需外汇额度的解决办法。
  加工装配、补偿贸易,对外开立远期信用证和出具保函而向银行提供的外汇额度,由承接加工装配业务的企业或主管区、县、局负责解决。
  七、关于间接补偿。
  补偿贸易,原则上要用引进技术、设备生产的产品返销对方,进行直接补偿。直接补偿确有困难,或者以其他产品偿还,对我扩大出口更为有利的,在不影响完成三项承包指标(出口收汇基数、上缴外汇基数、出口收汇基数内人民币补贴基数)的前提下,可进行间接补偿。市内企业可用本企业或企业联合体生产的其他产品补偿;郊县乡镇企业可用本县生产的经贸部规定的第三类出口商品补偿。凡需进行间接补偿的,由承办单位申报市外贸局会同财政局批准。规模较大的项目,市外贸局审查提出意见,经外贸出口协调小组研究同意后再批准。
  八、加工装配剩余料(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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