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一、二条”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废止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2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建筑业、房地产业、
广告业、联运业、水路货物运输业发票种类、
式样、适用范围及管理规定的通知
(京地税征[2001]297号 2001年5月24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的管理,适应宏观形势的变化,更好地发挥发票管理在税收征管中的职能作用,切实满足广大经营者的用票需求。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市局决定对本市普通发票管理进行改革,按照改革步骤对现行的建筑业、房地产业、广告业、联运业、水路货物运输业发票种类、式样、适用范围进行调整。现就有关调整事项和管理规定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更换建筑业、房地产业发票名称并扩大其适用范围
1、建筑业。将《北京市建筑、安装业专用发票》更名为《北京市建筑业专发票》(新版发票)。
新版《北京市建筑业专用发票》适用于建筑业中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等项经营业务(不含外地进京施工企业),在结算款项时使用。
2、房地产业。将《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专用发票》更名为《北京市售(转让)房地产专用发票》(新版发票)。
新版《北京市销售(转让)房地产专用发票》适用于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从事房产、地产销售或转让经营业务结算款项时使用。
纳税人领购《北京市销售(转让)房地产专用发票》不再以取得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为前提条件。
二、发票式样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