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版《北京市销售(转让)房地产专用发票》采用中、英两种文字印制以适用内、外资企业使用。
2、新版《北京市建筑业专用发票》和《北京市销售(转让)房地产专用发》在式样中增设备注栏目,以适应企业经营活动的开展。
3、新版《北京市建筑业专用发票》、《北京市销售(转让)房地产专用发》和现行的《北京市广告业专用发票》、《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专用发票》、《北京市水路货物运输专用发票》统一采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无炭压感税务水纹涂布纸印制发票联,水印图案为菱形,中间标有sw字样;发票监制章和发票联号码统一采用有色荧光防伪油墨套印,印色为大红色,在紫外线灯光照射下呈橘红色反映;发票联的小写金额部位,采用无色光致荧光防伪油墨套印“京税”字样的“古钱币”, “古钱币”的图案在阳光的直接照射下或紫外线灯光照射下将显现加重;票联的大写金额前五位:佰、拾、万、仟、佰的填开部位,采用特殊颜色的荧光油墨涂层,通过第一联的书写发票联的大写金额为蓝色反映,但在紫外线灯光照射下呈荧光红色反映。
三、新版建筑业、房地产业、广告业、联运业、水路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自2001年7月1日起开始启用。现行的《北京市建筑、安装业专用发票》、《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专用发票》、《北京市广告业专用发票》、《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专用发票》、《北京市水路货物运输专用发票》可延续使用到2001年12月31日,自2002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到期全部办理清理、缴销手续。
四、现行《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北京市出租汽车业专用发票》(两种)仍继续保留使用。
五、相关问题管理规定
1、鉴于现行《北京市外地进京施工企业(扣缴税款)专用发票》管理的特性,按照有关规定将该票种由市局统一印制管理调整为由宣武地税局按自印发票管理,并对该票的使用与保管进行全面监督,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宣武地税局应严格依照税法有关规定与市外地进京施工企业管理部门重新签订代征税款协议,并监督其严格执行协议,确保应代征的税款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如发现代征单位有违反协议的行为,应立即停止协议的执行,取消其代征资格。如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对持有市外地进京施工企业管理部门核发的相关证明或证书的施工企业领用或开具发票时,应督促其到北京市外地进京施工企业管理部门办理结算、发票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