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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国土资源厅矿业权审批登记发证工作廉政建设规定》和《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及资金管理工作廉政建设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国土资源厅
矿业权审批登记发证工作廉政建设规定》和《陕西省国土
资源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及资金管理工作廉政建设规定》的通知
(陕国土资办发[2002]17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西安铁路国土资源分局、安康铁路国土资源分局、杨凌示范区土地局、机关各处室,厅直各事业单位:
  现将《陕西省国土资源厅矿业权审批登记发证工作廉政建设规定》和《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及资金管理工作廉政建设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
                             2002年6月1日

矿业权审批登记发证工作廉政建设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全省探矿权、采矿权(以下简称矿业权)审批、登记、发证工作,严格依法行政,防止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和省、部廉洁从政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省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规范矿业权审批行为,简化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完善和落实审批责任制。
  第三条 矿业权审批、登记、发证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将矿业权审批、登记、发证的办事程序,办文要求,办理时间和收费标准一律公开,并及时通过法定或指定媒体发布矿业权审批、登记、发证和注销情况公告,主动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第四条 建立市场配置资源的新机制,积极培育和规范矿业权市场,减少矿业权行政审批。凡是可以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的矿业权,特别是重点矿区和矿种,应以招标拍卖方式确定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不再进行行政审批。
  第五条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要求,办理矿业权审批、登记、发证工作,不准越权或违反规定审批、登记、发证和收缴费用。不准随意改变收费标准或搭车收费、摊派费用。所收取的费用要按规定入库、管理和使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六条 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制度办事。申请的受理,应在规定时限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并说明理由。申请的审查,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实行内部会审制度。 在审查期间,有关工作人员不准私自向申请方通报、透露审查情况。在审查过程中需就有关问题与申请方交换意见的,必须报请主管领导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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