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严格窗口办文,规范公文运行。要推行窗口办文制度。矿业权申请人按规定从办文窗口递交申请资料,凭申请单领取许可证。禁止办文处室工作人员直接受理矿业权申请人的申请资料和私自交涉办文事宜,禁止办文处室工作人员指示窗口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禁止让矿业权申请人自带矿业权调查表、函等资料。
第八条 矿业权审批、登记、发证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准要求、授意、提醒或暗示申请方委托某一固定中介机构代行办理矿业权的审批、登记、发证申请;不准以任何名义收受中介机构的赞助、“回扣”、“好处费”;不准在中介机构设立单位“小金库”;不准在中介机构兼任任何职务并领取报酬;不准以任何理由接受劳务费;不准收受中介机构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或者报销应由本部门或个人支付的有关费用。
第九条 负责矿业权审批、登记、发证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准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收受申请方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不准占用申请方的车辆、通信工具和收受、借用其它贵重物品;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宴请、出国(境)考察、国内旅游;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或申请方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不准在申请方报销应由本部门或个人支付的有关费用。
第十条 严禁有关矿业权审批、登记、发证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自己的亲友取得矿业权提供任何优惠。有关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办理矿业权申请时,该工作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实行矿业权审批、登记、发证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审批、登记、发证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审批过程中出现的不作为行为、不规范行为或违法行政行为,对因自身过错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采取补救措施,直至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二条 各级党组织和派驻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严格执纪。对在矿业权审批、登记、发证工作中出现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本规定的行为,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对违反《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不廉洁行为,要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厅监察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