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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国土资源厅矿业权审批登记发证工作廉政建设规定》和《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及资金管理工作廉政建设规定》的通知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及资金管理工作廉政建设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及资金的管理,切实保证项目资金安全、合理、有效地使用,防止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根据省、部廉洁从政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省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项目及资金管理,坚持以“项目管理”为龙头,“资金管理”为核心,“制度建设”为保障的原则,按照“抓紧、抓细、抓实”的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落实责任,严格管理。
  第三条 项目管理坚持依法行政,按程序办事。项目的申报和立项,要坚持逐级上报,逐级排序,集体研究决定;项目申报单位提供的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可信。严禁申报材料弄虚作假,严禁项目申报单位搞不正之风。
  第四条 严格执行窗口办文制度,项目报件必须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逐级统一报送,统一受理。项目的立项、计划和预算,必须经过会审,并组织相关人员现场考察核准后,上报主管领导审核,经集体研究决定,杜绝暗箱操作。
  第五条 建立项目审查人责任制度。项目审查经办人员要按规定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对审查结论负责。 严禁项目审查经办人员私自向申报单位通报审查情况、私自修改项目申报材料、对项目申报单位作任何违反规定的承诺。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实施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工程招标制和工程监理制。项目实施采取合同管理方式,工程建设单位的确定,必须面向社会公开招标、订立合同;建立项目公告制度,项目主管部门、承担单位、项目建设任务、规模、投资、规划设计、施工单位等要实行现场公示,项目验收后要予以公告,增加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要完善财务管理机构,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项目资金必须按规定的用途使用,专款专用,专项管理,单独核算。不准截留、挪用、坐支项目资金;不准设立小金库,乱支滥发或者变相集体私分;不准在项目资金中报销应属个人承担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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