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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湖南经济信息专修学院学杂费问题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9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25日)宣布失效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湖南经济信息专修学院学杂费问题的批复
(湘价服[2002]107号 2002年5月27日)


湖南经济信息专修学院:
  你院“关于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的报告”收悉。根据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你院对自愿就读的学生按不营利原则收取学杂费。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
  1、函授班学杂费:大专班,每生每年不超过1000元;本科班,每生每年不超过1400元。
  2、全日制教育学杂费:大专班,每生每年不超过2200元;本科班,每生每年不超过2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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