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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环境保护局、汕头市财政局印发关于《汕头市市区城市污水处理费先征后返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汕头市环境保护局、汕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汕头市中心城区城市污水处理费先征后返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月12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12日)废止

汕头市环境保护局、汕头市财政局印发关于《汕头市市区城市污水处理费先征后返实施办法》的通知
(汕市环[2001]52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汕府[2001]63号《汕头市市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关于对市区规划范围内免征、暂免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排污人实行城市污水处理费先征后返的有关规定,为配套《暂行办法》的实施,规范先征后返工作,市环境保护局和市财政局,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汕头市市区城市污水处理费先征后返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单位,请遵照执行。
  先征后返工作部门联系地址和电话如下:
  市环境保护局城市污水处理费返拨审核窗口办公室地址:市长平路47号市环保局环保大楼一楼,电话:8607047。
  市财政局城市污水处理费返拨窗口办公地址:市中平街财政办公楼内,电话:8547527。
  工作监督举报电话:8237561。
                       
汕头市环境保护局                       
汕头市财政局                       
二00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汕头市市区城市污水处理费先征后返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汕头市市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暂行办法》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排污人,其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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