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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环境保护局、汕头市财政局印发关于《汕头市市区城市污水处理费先征后返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三条 排污人属《暂行办法》五条规定的,即已自行配套污水处理设施,其污水经处理后达到国家和地方标准,且排水不使用市政排水设施直接排入海洋、江河、湖泊的,所征收的城市污水处理费,经市环保部门核定后,由市财政部门按季度返拨。
  第四条 排污人属《暂行办法》六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即大、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非盈利性的医疗机构、敬老院、福利院等社会福利机构(不含单位附设企业和单位职工家庭的生活用水),所征的城市污水处理费,经市环保部门核定后,由市财政部门按季度返拨。
  第五条 排污人属《暂行办法》六条第(四)项规定的,即家庭人均当月收入低于市区最低生活保障线的特困户,所征收的城市污水处理费,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执行。
  第六条 排污人使用市自来水总公司供水的,按下列规定办理污水处理费返拨手续。
  (一)属《暂行办法》五条规定的,应按季向市环保部门提出申请,填报《城市污水处理费返拨申请表》,提供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当季水质监测报告、每月自来水和城市污水处理费缴费凭证,经市环保部门审核后,凭据向市财政部门办理返拨手续。
  (二)属《暂行办法》六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应按季向市环保部门提出申请,填报《城市污水处理费返拨申请表》,提供每月自来水和城市污水处理费缴费凭证,经市环保部门审核后,凭据向市财政部门办理返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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