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音像制品经营单位审批管理办法
(苏文市[2001]第31号)
为加强我省音像工作的管理,促进音像事业的繁荣与发展。根据国务院《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和文化部《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音像制品批发单位的审批
(一)申请设立音像制品批发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固定的业务场所,营业面积不得少于30平方米;
2、有适应业务工作需要的音像设备和其他设备;
3、流动资金不得少于20万元;
4、有适应业务工作需要的专职管理、财会人员及业务人员(从业人员不少于6人);
5、拟定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6、个体经营者不得从事音像制品批发经营业务。
(二)申请设立音像制品批发单位须出具下列文件和资料:
1、申请报告,报告中应当载明单位的名称、地址和经济性质,主办单位的名称,地址和经济性质。
2、申请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申报的证明文件或公司章程;
3、申请单位拟定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的有关资格证明文件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申请单位业务场所(房屋)使用权证明文件;
6、申请单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资料;
7、申请单位资金来源的合法证明文件;
8、经营管理规章;
9、《音像制品批发经营申报表》(由省文化厅统一制定)。
(三)申请音像制品批发业务的单位,由所在地市、县(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持上述申报材料报省文化厅审批,省文化厅应自收到申请报造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四)申请设立音像制品批发单位、经省文化厅批准,并取得文化部印制的《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后,持许可证到所在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同时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复印件)后方可对外营业,并接受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管理。
二、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的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