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3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
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深国税发[2001]274号 2001年5月25日)
各分局、区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