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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网络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具有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经营范围;
  (二)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网站(HD315)备案;
  (三)具有相应的广告经营管理机构和取得从业资格的广告经营管理人员及广告审查人员;
  (四)具有相应的网络广告设计、制作及管理技术和设备。
  第七条 符合上述条件,申请办理网络广告经营许可证,应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在HD315.gov.cn网站上办理备案登记后,贴有备案标识的网站首页打印件;
  (二)广告经营资格申请登记表(一式两份);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发照机关备案章);
  (四)网站域名的注册证明(有效复印件);
  (五)广告管理制度(承接、登记、审查、档案、财务)及广告监测措施;
  (六)《广告专业岗位资格培训证书》2份(有效复印件);
  (七)《广告审查员证》2份(有效复印件);
  (八)广告价目表。
  对文件齐备、符合规定的,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核发《广告经营许可证》。
  第八条 已取得《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广告经营单位和发布单位经营网络广告的,应根据上述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和网站域名的注册登记。取得网络广告经营资格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备案栏中注明《广告经营许可证》号码。
  第九条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设计、制作、发布网络广告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广告主有关证明文件,核实网络广告内容。对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网络广告,不得设计、制作和发布。
  第十条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布网络广告,应将制作完成并经过审查的网络广告上传至\“网络广告管理中心\”,同时附加网站注册得到的电子标识、企业所属审查员的代码,以及广告发布点的计划。\“网络广告管理中心\”将根据广告发布计划将该网络广告发送至目标网站,并于计划执行完毕后,将该广告的相关资料自动返还提交广告的网站。
  对于已具有集中发布网络广告性质的网站或\“网站联盟\”性质的网络广告运作联合体,其广告发布部分的数据库应与\“网络广告管理中心\”实现联网。
  第十一条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将发布的网络广告及相关资料保存留档一年,并不得隐匿、更改,在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依法检查时予以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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