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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培育和发展建筑中介组织。进一步壮大中介服务队伍,大力发展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管理咨询、信息服务、法律服务和计量检测等建筑中介服务组织。现有的中介服务组织要提高素质,扩大服务领域,有条件的中介机构通过改制、联合和重组,要向能提供多方面服务的大型咨询服务公司发展。加强中介服务市场的管理,实行企业资质与个人执业资格相结合的市场准入制度,并逐步向以个人执业为主的制度转化。
 4、改革工程造价管理机制。改进工程造价计算依据,理顺费用构成,将原来指令性的间接费用调整为在一定范围内浮动的指导性费用。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和计量单位,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定额体系,为招标中推行国际通行的“工程量清单”报价提供依据。进一步完善信息网络,定期测算发布全市工程造价指数和有关价格信息。加强造价队伍建设和管理,建立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
 5、建立工程建设担保制度。尽快出台《北京市建设工程担保办法》,“十五”期间要建立起由银行和专门的担保公司为业主或承包方出具保函,并对双方履约行为进行担保的制度,以保证工程承发包合同的顺利履行。
 6、加强要素市场建设。大力培育、规范和发展建材、劳动力、机械设备租赁、技术、信息、资金等建筑要素市场,提高各要素市场的社会化和市场化程度,建立完整配套的建筑市场体系。
 (二)加快行业经济结构调整,实现结构的优化升级。
 1、调整所有制结构。建筑业属一般竞争性行业,应逐步降低国有经济的比重,加大非国有的公有经济比重,加快非公有经济的发展。到2005年国有资本的比重要降到30%,基本上由众多的中小企业中退出来。实施办法:
 一是原则上不再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已改为国有独资公司的集团母公司,为扩大资本规模,要积极吸收国外和国内其他投资主体的投资,逐步实现股权多元化。
 二是少数大集团母公司,国有资本可绝对控股,但控股比例一般不超过60%;多数集团母公司和子公司,国有资本可相对控股或不控股,国有不控股的,可由外商或其他所有制企业控股,或由内部职工集体控股。
 三是中小企业国有资本可不持股,这些企业中的国有资产可由职工全部或部分买断,或采取借用、租赁等方式。
 四是集体企业在产权界定和资产评估的基础上,将属于劳动者集体所有的资产记在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名下,职工在职期间作为分红的依据,退休后产权归个人所有。
 五是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支持设立个体、私营的施工、咨询和多种经营等类型的企业;支持个体、私营企业以向国有企业参股、控股或兼并收购国有企业等方式参与国有企业的资产重组,加强非公有制经济与国有经济的融合;挂靠在国有企业的私人包工队,要规范为名符其实的私营企业。
 2、调整行业组织结构。根据建筑业特点,结合企业资质调整,明确各类企业的市场定位,创建名牌企业,建立合理的工程总分包体系,形成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种类别企业的组织格局。实施办法:
 一是强化大型企业集团。通过控股、兼并、收购和强强联合,组建几个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和跨国经营的大型企业集团,增强其资本经营,技术开发、市场竞争和抵御风险的能力,使其成为资金密集、技术密集、管理密集的,既从事工程承包,又从事多元经营的综合性大型企业集团。到“十五”末期,要培育1-2个在经营规模、经济效益和工程质量等方面名列全国同行业前五名,国际工程承包营业额占集团总营业额25%以上的特大型企业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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