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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军休干部服装费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
调整军休干部服装费标准的通知
(京民计发[2001]24号、京财社[2001]169号 2001年1月19日)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民政部优抚安置局、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给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干部调整服装费标准的通知》((2000)政干发字第50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移交政府安置的执行军队生活待遇标准的军队离休干部。
  二、调整标准
  每人每月由21元调整为44元。
  三、执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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