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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军休干部服装费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
调整军休干部服装费标准的通知
(京民计发[2001]24号、京财社[2001]169号 2001年1月19日)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民政部优抚安置局、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给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干部调整服装费标准的通知》((2000)政干发字第50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调整对象
移交政府安置的执行军队生活待遇标准的军队离休干部。
二、
调整标准
每人每月由21元调整为44元。
三、
执行时间
第 [1] 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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