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出租汽车过路、过桥费问题的复函
(苏价服函[2000]10号 2001年1月19日)
南通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出租车过路过桥费的请示》(通价服函[2000]30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出租汽车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涉字[1991]第133号)明确规定,出租车在运送乘客途中发生的“过路、过桥费、公路客票附加费,采取出租单位代收代付,由乘客负担”。
  二、根据出租车运营管理的有关规定,本着“按实收取,合理负担”的原则,对于只能单程运送乘客,回程不允许带客的出租车,其回程所发生的过路、过桥费一并由单程乘客负担;对于往返两地均允许带客的出租车,不得向乘客收取回程过路、过桥费。
  三、各出租车应在醒目处明确公示有关过路、过桥(渡)费由乘客负担的条文,承运人应在承运前如实向乘客说明情况,由乘客自愿选择,不得强制服务和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