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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国税[2000]223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93号)转发给你们,具体实施办法及要求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实施办法
  欠缴税金的核算管理包括分类确认、监控追缴、核算反映等工作环节,按照《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欠缴税金的分类确认工作由税政或征管部门负责,监控和追缴工作由征管和稽查部门负责,核算反映工作由计会部门负责。各单位要明确分工,管理部门之间必须密切配合,切实做好欠缴税金的核算管理工作
  (一)欠缴税金的核算
  各会计核算单位都必须按照《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设置账目,对欠缴税金按类别、分户、分税种进行全面详实的核算反映。需设置的账目种类如下:
  1.各会计核算单位都必须在“待清理呆账税金”总账科目下设置“待清理呆账税金明细账”,分按“关停企业呆账税金”、“空壳企业呆账税金”、“政府政策性呆账税金”、“其他呆账税金”四类明细科目,详细核算反映所有的关停企业、空壳企业和政府政策原因造成的欠缴税金及所有三年以上的欠缴税金情况。各类呆账税金按《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范围进行核算。
  2.除入库单位外,其他各会计核算单位都必须在“待征”类总账科目下设置“欠缴税金明细账”,分按“未到期应缴税款”、“缓征税款”、“往年陈欠”、“本年新欠”四类明细科目,详细核算反映待征税金构成情况。各类待征税金按《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范围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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