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3.各会计核算单位都必须按照《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在“损失税金核销”总账科目下设置“核销死欠明细账”;按“核销死欠”明细科目,核算反映纳税人发生破产、撤销情形,经过法定清算,被国家主管机关依法注销或吊销其法人资格,纳税人已消亡,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根据法院判决书或法定清算报告核销的欠缴税金及滞纳金。
  以上三本账为活页账,使用“欠缴税金明细账页”(格式略)
  4.除入库单位外,其他各会计核算单位都必须按照《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在会计账目之外,单独设置“应缴未缴滞纳金登记簿(格式略),分户登记每笔未缴呆账税金、往年陈欠和本年新欠的发生、变化情况,并根据每笔滞纳税款的滞纳时间及滞纳金额按月计算反映其应缴未缴的滞纳金。
  (二)呆账税金和核销死欠的确认
  1.确认机关
  根据《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和我市国税系统欠缴税金管理的实际情况,对申请转为呆账税金的欠缴税金,必须按每个纳税人报区、县级税务机关确认;对申请核销的死欠税款,必须按每个纳税人上报市局征管处进行确认。
  2.确认手续
  呆账税金和核销死欠的确认手续按《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所需“呆账税金确认申请表”、“核销死欠申请表”、“呆账税金确认通知书”(格式见附件,略)和“核销死欠确认通知书”(格式见附件,略)将陆续发送。
  (三)欠缴税金的管理、清缴、考核及违章处理等本实施办法未及事项均按《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实施要求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