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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9、负责检查农业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会同检查部门对农业税收违法案件进行查处。
  10、负责对基层代征人员的农业税收政策和会计制度的培训工作。
  11、负责本区县农业税收的宣传、信息和调研工作。
  三、关于农业税收的征管方式
  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的税款征收委托乡镇财政所代征,农村居民占用耕地建房部分耕地占用税的税款征收由乡镇财政所代征,国家、集体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由区县地方税务局、开发区分局征收。各区县局要按照京地税征[1997]389号《委托代征税款管理的暂行规定》,与代征单位签定《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加强对农业税收的征管工作。
  四、关于农业税收的税源管理
  各区县要认真加强对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的税源管理。乡镇财政所仍然代管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的税源管理,区县地方税务局指导乡镇财政所的税源管理工作,并根据今后工作的进展,分步骤将涉税的各项基础资料核实清楚,在原有以村建帐的基础上,逐步落实到具体的土地承包人,按照纳税人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增减变化、农业特产品种植面积、品种、年限情况逐年计算变更,为实行征收到户奠定基础。
  五、关于农业税收的减免税管理
  根据《北京市农业税征收实施办法》、《北京市农业特产农业税征收办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办法》及其有关规定,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的减税、免税,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代征单位审核,报区县征收机关批准后执行。耕地占用税的减税、免税,占用耕地30亩以下的,由区县级征收机关审核办理;占用耕地超过30亩的,报市地税局批准办理。
  六、关于农业税收的会计和票证管理
  各区县局要按照《北京市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另行下发)的规定,加强对代征单位各种征收票证的管理工作。代征单位征收税款时,应向纳税人开付规定格式的完税凭证。
  乡镇代征单位征收的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税款,不足500元的,可暂时放在农业税专户中存储,但最长不得超过10天;超过500元或达到存放时间的,要及时缴入金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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