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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

  (二)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大管理工作力度,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城市低保制度的贯彻落实。
  1、加强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坚持公开、平等、民主的原则,做到保障对象、保障资金、保障标准三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2、加强动态管理,按家庭建立城市低保对象档案,并将相关数据资料及时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提高办公自动化和工作效率,切实做好城市低保待遇的审批、发放及城市低保标准的 调整等项具体工作。
  3、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和联系,落实配套帮困措施,完善城市低保制度,确保城市低收入居民的基本生活。
  4、加强城市低保政策指导和调查研究,随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抓好业务培训和总结交流经验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执行政策的准确性。
  5、建立城市低保联系制度,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填写《北京市在职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情况反馈表》,及时向在职人员所在单位反馈情况,了解其收入状况等。
  6、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指导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城市低保对象参加治安值班、打扫公共卫生、照顾孤老残幼等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一般每月安排8-40小时),认真 填写《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情况登记表》,作好每次的劳动记录。
  7要做好及时向驻区单位宣传城市低保政策的工作。
  (三)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工作,制定城市低保资金管理制度,定期督促、检查各区(县)城市低保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落实城市低保资金,为民政部门落实城市低保制度提供必要的经费保证。
  (四)劳动保障及人事部门要积极协助民政部门,检查和督促有关单位做好与落实城市低保制度密切相关的工作,同时开展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工作,促使其再就业。
  (五)民政、财政、劳动保障及人事部门要通力合作,切实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低保制度的衔接工作。
  1、劳动保障、人事和财政部门要督促和检查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等认真落实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职工工资(最低工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及失业保险金等相关社会保障标准,确保各项社会保障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到位。
  对不能按时、足额向有关人员发放以上相关社会保障待遇的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多方筹集资金,迅速解决。
  2、民政部门在审核、审批城市居民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过程中,要认真核查汇总有关人员因未能按时、足额领取相关社会保障待遇,造成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情况,如实填写《北京市相关社会保障待遇未落实人员情况反馈表》,及时反馈给劳动保障、人事和财政部门。
  3、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劳动工资和人事部门应为困难职工出具真实、准确、有效的收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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