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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税务相关审计业务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一条”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废止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四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13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13日)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
事务所从事税务相关审计业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地税企[2000]498号 2000年11月28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强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力度,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切实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鉴证和服务作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84号)和市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的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企[2000]11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在我市范围内,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各种经济性质的企业和单位,凡发生需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在税前扣除的事项,要附送中国注册税务师或中国注册会计师的审核证明。
  二、承办税前扣除事项审核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其资格必须经过市地税局商有关部门审查后确认。
  三、鉴于对税前扣除事项审核的质量要求,从事税前扣除事项审核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应具备下列条件:
  1、在我国境内依法成立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机构及管理制度健全。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和信誉,在近三年未发生过工作失误和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没有发生过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较全面地掌握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能够对企业的纳税情况作出全面公证的评价。
  4、税务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中至少有五名熟悉税收相关审计业务的注册税务师人员。
  5、对企业审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应在15人以上,专业助理人员应在20人以上,职业风险基金和事业发展基金在50万元以上。已取得执业证的税务师事务所,其注册税务师应在5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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