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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税务相关审计业务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6、税务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自身经营管理不善财务混乱的,不能从事税前扣除事项的审核工作。
  四、对具备上述条件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由行业主管部门对其资格、业绩、有无违法行为等进行核实后,在本文下发后的20日内上报市地税局,我局与有关部门共同审核后,将分期分批地公布从事税前扣除事项审核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的名单。
  五、凡发生需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在税前扣除事项的企业,在已确认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范围内,自愿选择事务所并与事务所确定委托与受托事宜,签订审核协议书。
  六、企业向税务部门申报税前扣除事项时,应附送税务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核资料和双方签订的业务协定复印件。
  七、企业发生应提供中介机构审核证明的事项但未按规定进行审核的,税务部门不予受理审批事项并将加强对企业的稽查、检查力度,发现问题按税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八、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在审核中发现的有关税收方面的重大或特殊事项,应出具重大审核事项说明与审核证明(见附件1),一并上报主管税务机关。
  九、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每年要对本所进行税前扣除事项审核的情况做出综合性的总结报告,其主要内容要求有:被审核企业的基本情况、审核事项的内容、对税收的影响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建议等(见附件2)。于每年的4月底以前将报告分别上报市地税局和当地区县地税局。
  十、税务部门对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税前扣除事项,每年安排检查部门进行抽查、检查。
  税务机关发现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内容不实或虚假审核证明的,将取消事务所的承办税前扣除事项审核业务的资格,并依有关规定追究事务所和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事务所不履行职责或超越税务审核权限,违反税收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外,事务所还要依照双方的有关协议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一、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积极推动税前扣除事项由中介机构审核的工作,市局每年将确定一定比例的重点企业、核算复杂的行业,作为中介机构审核的对象,以建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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