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审核的暂行办法
2、中介机构审核情况统计表(略)
附1:
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企业所得
税税前扣除事项审核的暂行办法
据市局《
北京市地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京地税企[2000]445号)的规定,为了规范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的审核工作,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中介机构审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范围
1、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事项;
2、企业发生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费用,需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事项;
3、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事项;
4、因行业特点确实需要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事项;
5、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的审核事项;
6、亏损企业的审核事项;
7、企业所得税退税的审核事项;
8、随税前扣除办法不断完善,税务机关明确的其他审核事项。
二、审核的方法和要求
(一)审核集体、私营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事项
1、与现行办法的衔接
集体、私营企业发生财产损失后,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对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财产损失的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企[1997]421号,以下简称《财产损失管理办法》)的文件要求,清查完毕后,及时送经市地方税务局商有关部门确认的中介机构审核,同时需向中介机构提供《财产损失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有关财产损失的全部材料。
2、中介机构的审核方法以及出具的审核报告
中介机构接到企业提出的审核申请后,在双方签定审核协议书后,派专人进行调查核实,审核事项根据企业申报的财产损失进行分类,按照中国注册税务师或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原则、方法、程序进行逐项审核,出具相应的审核报告。
(1)财产损失审核报告的格式
标题:××企业财产损失审核报告
被审核单位名称:
具体内容应包括:
我们接受委托,双方的义务和法律责任明确。根据独立审计原则和具体审计项目的方法,对××企业的财产损失进行了审核:
经过审查,企业财产损失种类、财产原值、计提折旧、保险公司赔偿、过失人赔偿(责任人)、残值或变价收入、清理费用、财产损失净额是否真实、金额是否准确等,要做详细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