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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收据工本费的复函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收据工本费的复函
([2000]湘价费字第210号 2000年7月18日)
省民政厅:
你厅《关于请求提高社会团体会费收据工本费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我局曾以(1998)湘价费字第100号文件对省财政厅发放的“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工本费进行了调整。据此,你厅从省财政厅购进社会团体会费票据支出增加,以及在转售过程搬运、损耗和管理等费用情况,同意将社会团体工本费标准调整为3.60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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