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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红字电脑专用发票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3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
系统开具红字电脑专用发票的批复
(深国税发[2000]229号 2000年5月24日)


罗湖征收分局:
  你分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红字发票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在防伪税控企业已做“抄税”的情况下,同意你分局防伪税控企业比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开具红字电脑增值税专用发票,扣减当期的销售收入并重新开具电脑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购货企业,收到的发票联和抵扣联注明“作废”字样,贴附在红字电脑增值税专用发票记帐联后作为记帐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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