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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场所评优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纳税服务场所评优办法的通知
(京地税征[2000]226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
  根据市局党组对纳税服务工作的总体部署和年初对纳税服务工作的具体安排,办税服务场所在1999年度达标的基础上,将于2000年底从中评选出优秀单位。
  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场所评优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作好各纳税服务场所的建设工作,积极争先创优,努力为纳税人提供更优质、高效的服务。
  在落实执行本通知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2000年5月24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场所评优办法


  在京地税征[1998]317号文件印发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场所达标办法》的基础上制定本评优办法。
  一、评优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系统内所有达标的纳税服务场所,包括在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和各税务所内设置的纳税服务场所以及局和所合用的纳税服务场所。
  由主管纳税服务的部门牵头负责评优工作。市局负责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内纳税服务场所的评优工作;各区县局和直属分局负责所辖税务所纳税服务场所的评优工作。
  二、 创优标准
  1、完全达到《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场所达标办法》中所列对纳税服务场所的各项要求;
  2、纳税服务岗位工作人员须参加纳税服务岗位考试,且考试合格;
  3、工作人员能够以“一切为纳税人服务”为宗旨全心全意为纳税人着想,对纳税人服务热情、耐心,办事效率高,并且未出现纳税人对服务态度、服务质量等方面投诉的现象。
  4、工作人员能够严格执法,清正廉洁,遵守各项工作纪律,没有违规、违纪现象;
  5、建立能够充分体现全心全意为纳税人服务的其他好措施、制度等。
  6、纳税人对该纳税服务场所的综合满意度应在95%以上。
  三、评优考核办法
  (一)采用日常抽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进行考核
  1、由市局有关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各纳税服务场所进行抽查或暗访,直接检查各服务场所的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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