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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营业税政策性退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14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

北京市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营业税政策性退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2000年5月8日 京地税营[2000]196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近期,接到一些区县地方税务局反映,在日常营业税税收征管中出现一些政策性退税。为进一步加强营业税的征收管理,正确贯彻执行营业税税收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现对营业税退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退税管理范围:
  本文所规定的退税管理的范围应为政策性退税。政策性退税是指,由于对营业税政策理解与执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而必须退税的;需调整适用税目、税率而造成退税的。一般计算性错误造成的退税按原规定执行。
  二、退税审批权限:
  为加强营业税退税工作的管理,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在办理纳税人退税税额时,对纳税人一次性申请营业税退税税额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由各区县地税局、各分局按规定审批,并报市局备案;一次性退税税额超过100万元的,应报市局营业税管理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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