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委转发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建质[2000]0179号)
各区、县建委,各局、总公司,各建设、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8号)《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备案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
《备案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将本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0年5月1日起,我市竣工的建设工程严格按
《备案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工程竣工后15日内到市、区两级建委办理竣工备案。
二、市、区两级建委委托市、区两级质量监督机构按现行的工程质量监督范围具体负责竣工备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