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市区人力营运非机动车有关收费问题的复函
([2000]湘价费字第113号 2000年4月26日)
岳阳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市区人力营运三轮车费(税)负担及整治意见》收悉。现就你局所列市区人力营运三轮车费(税)项目清单中的收费项目及相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运输管理费的全称为“公路运输管理费”,其收费对象为“从事公路运输业的单位和个人”。你市人力营运三轮车的营运范围如未超出城市道路,则不应收取公路运输管理费。
二、号牌工本费。(1994)湘价费字第85号文规定的“客、货营运线路标志牌”中的客运线路标志牌费已经取消,货运线路标志牌的收费对象为“公路运输经营户”,市区人力营运三轮车不属于公路运输的范围,不应收取号牌工本费。
三、街道保洁费。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3)17、23号文件分别取消了“汽车市内卫生清洁费”、“街道摊担管理费、占道费”,因此不应收取人力三轮车的街道保洁费。
四、就业介绍费。我局(1998)湘价费字141号文件规定,此费属中介服务收费,应遵循自愿、公平、服务有偿的原则,不得未提供服务而收费,更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也不得强制收取服装费、刷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