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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公安、检察院、法院、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公安、检察院、
法院、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2000]湘价费字第23号 2000年1月27日)


各州、市、县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治理经济发展环境的通知》(湘发(1999)9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1999)14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办发(1999)24号文件关于“对公安、检察院、法院、工商部门现阶段有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专项清理整顿”的要求,我们对上述部门1994年以来合法有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全面清理,经省人民政府1999年12月4日常务会议审定,现予重新公布(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安、检察院、法院、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审定后的项目和标准执行。今后如需增减收费项目或调整收费标准,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报批。
  二、凡附表中未列的收费项目和超出附表所列收费范围、收费标准的收费均属乱收费,由物价、财政部门依法查处。
  三、省公安、检察院、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本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管理。各执收单位应持本通知到当地同级物价部门重新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持收费许可证到财政部门办理收费票据领购手续,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四、本通知自2000年3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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