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专项检查开展对全市房屋
土地管理局系统专项案头稽核工作的通知
(京地税检[2000]37号 2000年1月27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业务处室:
根据市局2000年度税务检查工作计划的安排,为了提高专项检查选案工作的科学性和实施工作的针对性,探索申报稽核工作的有效方法,2000年第一季度全市地税系统开展对房屋土地管理局系统专项案头稽核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开展对房屋土地管理局系统专项案头稽核工作的时间、范围和内容
(一)时间:根据2000年第二季度全市专项检查工作的安排,2000年1月15日至3月31日,在我市地税系统案头稽核工作中重点开展对全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系统的综合申报稽核工作。
(二)范围:全市房管局,土地管理局所属企事业单位。
(三)内容:对纳税人初始登记的内容进行核对,重点核对其经营地址、联系电话有无变动的情况;对纳税人申报情况进行核对,重点核对其经营范围、各期各税应缴税款的情况结合税务信息管理系统提供的资料和税务档案进行全面、系统的审核、分析和评估。
二、开展对房屋土地管理局系统专项案头稽核工作的基本工作程序。
开展对全市房地管理局系统专项案头稽核工作是以案头稽核工作流程和专项检查选案工作方法为基础,分为五个环节:
(一)确定审核对象。由各单位税务检查科根据征管资料编制所辖区内房屋土地管理局系统的名单,按照管辖范围,以下达税务检查任务通知书的形式,通知有关税务所进行专项案头稽核工作,同时将房屋土地管理局系统的名单上报市局。
(二)开展审核工作。税务所稽核人员根据税务检查任务,按照《案头稽核工作规程》的要求,对纳税人98年至99年期间的初始申报登记、申报纳税和缴纳地方各税的情况进行审核。
(三)编制《纳税状况评估意见书》。稽核人员通过对纳税资料的审核、分析和评估,将纳税人分为:正常申报户和非正常申报户两种类型。在《纳税状况评估意见书》中详细说明分类的依据和审核意见,经税务所长审批后,上报检查科。
1、正常申报户:包括有问题户、未发现问题户和新办户(1999年6月30日以后办理税务登记);
2、非正常申报户: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并经迟报催缴确认因地址变更找不到或实际已不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