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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日常纳税申报与“免、抵、退”税申报增值税税款如何计征的批复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日常纳税申报
与“免、抵、退”税申报增值税税款如何计征的批复
(深国税发[2000]54号 2000年2月1日)


宝安区局:
  你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日常纳税申报与“免、抵、退”税申报增值税税款如何计征的请示》(深国税宝发[1999]414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转厂销售额申报问题
  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行生产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在进行日常增值税纳税申报和“免、抵、退”税申报时,其从事间接出口业务的产品销售收入(即转厂销售收入)暂视作免税货物销售通过"免税销售“反映。企业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可将转厂的销售额反映在第8栏"免税货物”;为衔接好日常增值税纳税申报和“免、抵、退”税申报,并便于企业填写和分(区)局审核,可在《深圳市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预申报表》及《汇总申报表》中增添“免税货物销售额”一栏以反映转厂销售额。
  二、关于转厂销售涉及进项转出问题
  1、国内进项转出
   外商投资企业转厂销售的货物中,购买国内原材料所负担的进项税额不予退税,也不得从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应计入产品成本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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