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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 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
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深国税发[2000]19号 2000年1月20日)


各分局、区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1999]323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登记、退税、监管、核销等工作,按我局的有关规定,由主管征收分局、区局和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分工负责管理。各主管征收分局、区局审查无误后,报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审批并办理退库事宜。
  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粤国税发[1999]323号通知中所要求上报的《出口退税进度情况月报表》由退税分局填具上报并抄送涉外处,市局涉外处根据退税分局月报,于每季终了后10日内填具《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情况季报表》(附件二)上报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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