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在未作保值优质服务约定的情况下,发生下述争议的解决办法:
(一)经营者因操作不当,将加工制作的胶卷(底片)损坏,或因保管不善致使胶卷(底片)丢失,经营者应按同规格胶卷(底片)的市场平均价格的五倍,给予赔偿。达不到一卷的,按整卷价格赔偿。
(二)经营者为消费者摄制具有一定时限和特定历史意义的照片(如生日照、儿童百日照、周岁纪念照等),因技术或其他原因,达不到质量标准要求,或因保管不善而丢失的均应给予补照,并免收一切费用。丢失的,在为消费者补照的基础上,经营者应退回原所收的一切费用。
第八条 无论何种原因,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快相或快件服务,没有按时交付的,均应按普通件服务标准收费,退回多收款部分。
第九条 消费者依据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与经营者进行交涉,或因经营者延误交付期,或因补照、加工两次以上(不含两次),而占用消费者时间的,经营者应按《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
九条的规定,给予赔偿。
第十条 经营者不认真执行行业的规范、规程、标准;不明码标价和执行已经同行业共同协商议定的价格标准的;转借、转让各种证照或冒名顶替的,行业管理部门按照《
北京市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旅店业行业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情节,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因服务质量发生争议,需经有关部门鉴定的,其鉴定费由提议方垫付,责任方负担。对于难以鉴定的争议,经营者应当提供自己无过错的证据,不能提供无过错证据的,由经营者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经营者为消费者摄制的任何种类、规格的照片和底片应归消费者所有,经营者未获消费者本人书面文字同意,不得以任何名义和理由截留或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