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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业环节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3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加强商业环节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8]80号 1998年3月10日)


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业环节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字[1998]4号)转发给你们,现就有关问题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新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商业企业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度验审时,对销售额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小型商业企业原则上不要以财务核算健全为由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
  二、对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新办企业,应严格按照市局《关于对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新办企业供应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深国税发[1995]27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加强对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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