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3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做好1997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8]84号 1998年3月11日)
各出口企业: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7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8]2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通知要求做好清算工作。现就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
一、出口企业清算结束后,必须于1998年4月5日以前,将1997年度清算报告、清算表等有关清算资料上报我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此后我局不再受理出口企业提出的1997年1月至12月份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请。
二、在清算期间,出口企业仍未全部收齐出口货物报关单、专用发票、外汇核销单的1997年1月至12月份报关出口货物应退(免)税款,应填写“1997年度出口企业退税清算单证不齐备案表”,于1998年3月31日前向我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申请备案。如在1998年4月1日至5月31日仍未补齐单证的,除经批准的远期结汇贸易外,未退税款不再办理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