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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经济发展局关于办理技术改造项目审批及进口设备免税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经济贸易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等3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12月9日 实施日期:2002年12月9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关于废止<深圳市酒类产销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等17个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2月18日 实施日期:2008年2月18日)废止

深圳市经济发展局关于办理技术改造
项目审批及进口设备免税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经发[1998]20号 1998年3月24日)


各区经发局、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根据国家经贸委、海关总署、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兹对我市国内投资和外商投资技术改造项目进口设备具体办理审批、确认等手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内外资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批
  1、限额以上项目由市经发局审核后报国家经贸委审批。
  2、限额以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权限、程序,仍按国家和我市现行有关规定执行,由市经发局审批(限额规定参见附件)。
  3、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对照《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或《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进行研究。对符合上述目录的技术改造项目,应把由于享受国家进口设备税收政策,使改造内容、进口设备成本和项目总投资等因素发生变化的情况考虑进去,并编入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相应的章节。
  4、在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如项目进口设备需要申请免税,项目单位应将《进口设备免税申请》作为附件,其内容包括:
  A.说明该项目属于《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中哪一领域、种(类)的国内投资项目;或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中哪一领域、种(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同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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