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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劳动局关于办理一九九七年度劳务用工手续的通知

深圳市劳动局关于办理一九九七年度劳务用工手续的通知
(深劳服[1996]242号)


各用人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劳务工管理,促进外来劳动力有序流动工作,规范特区劳动力市场,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务工双方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对劳务工个人实行电脑化管理和公安部门关于顺延式办理1997年劳务暂住证手续的有关要求,现就办理一九九七年度劳务工手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用人单位应根据生产(工作)需要,确定1997年度招用劳务工人数,按隶属关系向市、区劳动部门以及市劳动局授权(委托)的劳动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
  各级劳动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劳动部门分级管理,归口审批的规定,依法行政,搞好优质服务,提高工作效率。
  二、为进一步实施我市再就业工程和劳务工,原则上要按有序化流动的要求,实行有组织输入(即定向培训、定量输入、定期轮换、定额补充)。招收50人以上的,用人单位必须落实“四定原则,与输出地劳动部门或驻深劳动管理站签订《劳务协作合同书》。
  凡新招劳务工,用人单位应查验其《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没有《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的,不能招用。各级劳动部门办理用工手续时,凭《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签发《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就业证》。
  根据粤劳就函[1996]576号文件精神,1997年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年检工作,从1月2日开始办理,办理方法与1996年度相同。各级劳动部门、驻深劳动管理站,要认真落实就业证卡年检工作,并将年检工作情况以及出现的问题,及时向我局就业处反映。
  三、为继续贯彻落实深圳市政府《关于加强流动人员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通知》(深府[1995]86号)精神,搞好特区流动人员的计划生育工作,各用人单位在办理用工手续前,应到辖区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签订落实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书,并在劳动部门办理用工手续时提供复印件。
  四、建筑行业、集贸市场和个体经济组织招用的劳务工,其用工手续仍按原规定办理。
  五、变更事项:
  (一)《深圳经济特区劳务用工登记本》更改为《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指标登记本》,《深圳经济特区临时工劳动手册》更改为《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就业证》。
  《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指标登记本》、《深圳市暂住人口登记表》、《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就业证》特区内统一样式(由市劳动局提供)。其中,《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就业证》由深圳市劳动局统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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