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贸易发展局关于深圳
经济特区企业进出口权审批及管理暂行规定
为使我市企业进出口权审批和管理工作更加规范,提高办事效率,根据市政府第五号、第九号令规定,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一、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须具备的条件
(一)企业(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下同)的法定地址在深圳市,工商登记并注册一年以上;
(二)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对科技局认定的高新科技企业,可适度放宽注册资本要求;
(三)企业委托他人办理进出口业务或提供出口货源达到规定的业绩,即:申请一般贸易进出口权,委托他人代理出口年出口额达到300万美元以上;申请生产自营进出口权,年提供出口货源在100万美元以上,对科技局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年提供出口货源在50万美元以上;
(四)企业具备从事对外贸易必要的经营条件,包括外贸专业人员、统计用计算机设施等。
二、申请进出口权须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经营进出口业务的报告。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审计报告或资信证明。
(四)出口供货或委托代理出口情况证明(提供出口货源销售合同、代理出口协议书及相应的出口报关单证、外汇管理局外汇核销单或结汇水单、企业财务结算单证等)。
(五)工业生产企业申请自营进出口权,先由市经济发展局审核同意。
三、审批程序
(一)我局进出口处负责受理企业进出口权申报;
(二)进出口处收到企业申请后,在有关材料齐备的情况下,应在7个工作日内与申报企业预约时间,到企业调查核实材料,在调查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拟办意见上报;对材料不齐全的申报,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企业补报材料;对经审核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函复企业。
(三)对经审核符合条件授予进出口权的企业,我局在进出口处提交审核拟办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行文批复,企业凭我局批文向工商、海关、税务、外汇管理等部门办理开展进出口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
四、进出口权年审
根据市政府第九号令规定,对深圳市享有进出口权的企业实行年审制度,经年审合格的企业方可继续经营进出口业务。企业进出口权年审,由我局进出口处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