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场委关于搞活国营零售商业、服务业经营的几项改革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场委关于搞活国营
零售商业、服务业经营的几项改革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场委提出的《关于搞活国营零售商业、服务业经营的几项改革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即遵照执行。

                    1984年5月3日

关于搞活国营零售商业、服务业经营的几项改革意见


  零售商业、服务业是四化建设所需要的社会行业。目前,这几个行业服务质量低、经济效益差,与吃“大锅饭”、搞平均主义有直接关系。同时,有的是微利或低利行业,缺乏自身发展的活力。去年三月,党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发展城乡零售商业、服务业的指示》,提出要调整、改革国营零售商业、服务业的经营管理体制。今年四月十六日,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国营企业发放奖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坚决打破发放奖金中的平均主义。切实贯彻中央、国务院两个文件的精神,必将进一步调动企业和广大职工搞好服务、搞活经营、提高两个效益的积极性。现结合我市国营零售商业、服务业的情况,提出如下改革意见:
  一、适当调整不合理的批零差率,调动微利、低利行业的经营积极性粮食、副食品行业是微利、低利行业。整个行业的发展基金很薄,连简单再生产也难以维持。为鼓励这两个行业积极经营,并考虑到他们发展的需要,参照京、沪两市的做法,经与市财政局、物价局商妥,采取以下措施:
  1.将蔬菜公司所属副食品零售商业经营蔬菜的批零差率,从现在的25%暂调到38%(先执行,待市物价局、财政局、二商局测定后再作调整)。企业由此而增加的留利必须用于扩大经营和集体福利事业,不得用于职工分配。
  2.将粮食零售商业供应城镇居民平价口粮(全年约十亿斤)的批零差价,从现在每斤按统销价倒扣五厘(折差率为3%)改为倒扣6%。企业由此而增加的留利必须用于扩大经营和集体福利事业,不得用于职工分配。
  3.合理调整粮食批发环节调给粮食加工企业原料粮的调拨价,使粮食加工业不再承担政策性亏损,并按出粉率分等定价,平均每斤从一角七分一厘五调整为一角六分一厘,下调一分零五。企业由此而增加的留利,必须用于扩大再生产和集体福利事业,不得用于职工分配。
  4.将市内粮食厂、库及郊、县、塘沽、汉沽、大港区粮食经营单位的粮油复制品加工业务单独划出,独立核算,其经营利润实行财政与企业五五分成;暂时没有条件独立核算的,应单独核算,经过试点,订出核算制度。试点单位可实行上述分成办法。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