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关于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保税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银外资[1998]12101号 1998年9月)
各外汇指定银行、各保税区企业:
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汇发[1998]8号《关于保税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为更有效地实施《通知》,特根据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实际情况,细化相关操作性意见一并随文下发,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外币计价结算问题。根据《通知》规定,区内与境外之间的往来、区内与区外之间免税货物的进出,必须用外币计价结算,不能用人民币计价结算;区内与区外之间除免税货物以外的往来;以及区内之间的往来,既可以用外币计价结算,也可以用人民币计价结算。
二、关于开立外汇帐户问题。保税区企业应当按照外汇来源的性质,根据需要,分别开立外汇结算帐户和外汇资本金帐户及借款帐户。外汇结算帐户的收入为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支出为经常项目支出和经外汇局批准的资本项目支出。外汇资本金帐户的收入为企业各投资方以外汇方式投入的注册资本金;支出为经常项目支出和经外汇局批准的资本项目支出。
区内企业应当在区内金融机构或者本市外资金融机构开立外汇结算帐户、外汇资本金帐户和借款帐户。区内企业向区外金融机构借款,经外汇局核准后,可在区外金融机构开立借款专用帐户。
对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在《通知》执行前已开立的外汇基本帐户,我分局决定自9月下旬至11月底进行清理、区分,届时,要求企业到我分局驻外高桥保税区办事处申办帐户清理、区分事宜。(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三、关于结汇问题。区内企业外汇资本金帐户和外汇结算帐户中外汇结汇均须经外汇局核准。区内企业结汇只能向区内金融机构或开立外汇帐户的外资金融机构申请办理。区内企业申请结汇时,应当持《保税区外汇登记证》,从区外购买设备及材料、自用物品的合同或者协议等能证明结汇用途真实性的有关凭证向外汇局申请,经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到区内金融机构或开立外汇帐户的外资金融机构办理。
区内企业的境外借款未经外汇局核准不得结汇,区内企业向境内中资金融机构借用的外汇贷款(出口押汇除外)和区内中资企业借用的国际商业贷款不得结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