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关于对外付汇的凭证问题。区内企业对外付汇时,应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原则上不得购汇支付。
区内企业向境外支付时,应当持与支付方式相应的有效商业单据和有效凭证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其中:
(一)用跟单信用证/保函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持《保税区外汇登记证》、进口合同、开证申请书及信用证结算方式要求的有效商业单据。
(二)用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持《保税区外汇登记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通知书及跟单托收结算方式要求的有效商业单据。
(三)用货到付款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持《保税区外汇登记证》、进口合同、发票、正本备案清单和正本运输单据(或复印件)。
(四)用预付货款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持《保税区外汇登记证》、进口合同、形式发票和经银行核对密押的外方银行出具的预付货款保函。
区内企业向区外支付时,也应当持与支付方式相应的有效商业单据和有效凭证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其中:
(一)货物从区外进入区内,用货到付款方式结算的,持《保税区外汇登记证》、进口合同和海关出具的区外企业出口报关单。
区内金融机构和本市外资金融机构在办完上述付汇业务后,应当在区外企业的出口报关单上签注付款人名称、付款金额、付款日期,加盖业务公章后,将复印件留存二年备查,并将正本出口报关单退区外企业办理出口收汇核销。
(二)货物从区外进入区内,用预付货款方式结算的,持《保税区外汇登记证》和向外汇局办理过预收货款登记的区外企业的出口收汇核销单正本。
区内金融机构和本市外资金融机构在办完上述付汇业务后,应当在区外企业的核销单上签注付款人名称、付款金额、付款日期,加盖业务公章后,将复印件留存二年备查,并将正本出口收汇核销单退区外企业办理出口收汇核销。
区内企业之间的外汇支付,凭支付协议或合同及发票从外汇帐户中支付。
五、关于转口贸易付汇问题。区内企业转口贸易项下先支后收或先收后支的对外支付,应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原则上不得购汇支付。区内企业转口贸易项下对外支付时,应当持区内企业购货和售货合同、形式发票、买方开来的信用证或者经银行核对密押的外方银行出具的付款保函或者结汇水单或者收汇通知书、进口信用证向外汇局申请,经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凭外汇局核发的“保税区转口贸易付汇核准件”到区内金融机构或本市外资金融机构办理。